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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服〔2013〕131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1点击率:102次

湖南省物价局

湘价服〔2013131

NPR-2013-38018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环境优化年”的工作部署,我局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正在进行全面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发文设立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缔;国家明令取消或不能收取的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国家、省已取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前置服务收费取消。

    2、不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且具有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收费(暂不含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待机构改革后再定)实行市场化,由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3、有合法依据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随着服务规模扩大、服务成本降低,相应降低其收费标准。

    4、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再向服务对象收费。

    5、对政府部门定点消费或购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规范。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组织招投标的部门应将投标价格报同级价格部门确认是否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恶性竞争等隐患;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其价费应报价格部门按照低于市场同类价费水平的原则核定。

    二、具体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取缔)10项收费

    1、取缔建设勘察设计环节的见证服务费

    2、取消非住房抵押手续费

    3、取消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费

    4、取消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服务费

    5、取消房地产口头咨询服务费

    6、取消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

    7、取消律师出庭服装发放服务费

    8、取消农机技术有偿服务费中的三项具体收费


    ①农机功率油耗及调试技术检测费

    执收单位为基层农机服务站,收费对象为农机手。

    ②农机检测员培训费

    执收单位为省市农机服务培训单位,收费对象为基层农机检测员。

    ③农机维修员培训费

    执收单位为省市农机服务培训单位,收费对象为基层农机维修员。


    9、取消农经系统有偿服务费中的两项具体收费

    ①土地承包合同书收费

    ②承包合同仲裁收费

    执收单位为基层农经系统服务单位,收费对象为农民。


    10、取消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服务费

    执收单位为省公安厅公民信息局户政服务中心联合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收费对象为赴外地打工需在就业地补办身份证者;取消该费后,该项服务继续开展,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据实核拨。


   (二)降标13项收费

   1、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由不设收费上限,改为设定收费上限为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在现行(湘价服〔2012〕87号)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

   (3)产权交易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湘价函[2011]73号)的收费标准下调约10%。


   2、涉税鉴证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9〕43号)收费标准下调20%。

   3、特种设备资质评审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函〔2009〕143号)收费标准下调10%。

   4、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房字〔2000〕第95号)收费标准下调10%。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2〕80号)收费标准下调20%。

   6、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8〕20号)收费标准下调10%。

   7、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1〕18号)收费标准下调10%。

   8、工程勘察设计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2〕41号)收费标准下调10%。

    9、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6〕113号)收费标准下调20%。

    10、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9〕81号)收费标准下调20%。

    11、商务展览摊位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服〔2002〕89号)收费标准下调20%。

    12、公证服务费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按现行(湘价服〔2010〕51号)收费标准,受益额20万元及以下的,由2%下降为1.2%,20—50万元的部分,由2%下降为1%,50—500万元的部分,由2%下降为0.8%,500—1000万元的部分,由1.5%下降为0.5%,1000—5000万元的部分,由1%下降为0.1%, 5000万元以上部分,由0.5%下降为0.1%;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费。

    13、省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费

    按现行(湘价函〔2011〕91号)收费标准下调20%.

    (三)将8项收费市场化,由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1、资产评估事务所收费中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2、会计师事务所收费中的会计服务、会计咨询服务收费

    3、税务师事务所除涉税鉴证业务之外的涉税服务收费

    4、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服务费

    5、招标代理服务费

    6、ABC3000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日常维护费

    7、房地产经纪服务费、房地产书面咨询服务费

    8、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


     三、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市场服务体系健康发展、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各相关部门和各级价格部门要把此次公布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发展环境优化年”收费专项检查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此项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四、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所属执收单位及时到原核发《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的价格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最新的服务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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