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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房地产企业变内资优惠政策的变化

发布时间:2016-05-15点击率:170次

        1、根据先行的税法规定,2008年以后的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基本一样,并无特别优惠。原来的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从2008年开始,有5年过渡期,即至2012年就不会存在外资优惠政策了。你原来是外资企业,已享受过优惠,如果还没有到期,则可以最长享受至2012年。如果变成内资企业,则不会有税收优惠。假设你公司的经营期6年,还不到10年,如果现在变成内资企业,则原来已享受的税收优惠需退还。 

        2、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1~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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